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基础教育对外合作办学相关事宜的公告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7-08-1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为规范社会服务工作,保护我校无形资产,维护我校社会声誉,现就我校基础教育对外合作办学(含以我校有关品牌命名的实体办学行为或作为辅助用名的教育合作项目)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校高度重视使用有关品牌开展合作办学工作,坚持“公益办学、政府部门主导、体制创新、自主管理”的基本原则,努力办好每一所合作学校,促进地方基础教育的创新与发展。

    二、北京师范大学培训与基础教育管理处代表我校对外洽谈或开展合作办学项目,是我校对外洽谈或开展合作办学工作仅有的执行机构。

    三、合作办学项目的法律文件均需以我校名义签署,并加盖“北京师范大学”公章。未加盖“北京师范大学”公章的法律文书所指向的任何形式的合作办学行为,我校均不予认可,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我校及我校下属机构(含有关企业)涉及代理各类合作办学的所有授权即时失效,我校亦不再授权任何校外机构或个人代理各类合作办学业务。

    五、“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师大”“北师大”等品牌及我校校徽等标识受法律保护。未经我校许可,不得在办学项目的名称(标识)或辅助名称(标识)中使用,否则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我校将定期通过官网发布合作办学项目清单。

    北京师范大学

    2017年8月2日

    监督电话:010-58803826 

    监督邮箱:bnuhzbx@bnu.edu.cn